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违反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的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过错,当事人违反了交通通行的规定,且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方可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过错。
案例:2015年10月22日,朱士岭驾驶皖F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K牌照(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奎虎醉酒后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使王奎虎摔落地面,后被由北向南行驶的王建军驾驶的豫H牌照重型厢式货车碾压,造成王奎虎死亡、皖F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两台肇事车中哪一台车所致的损伤为致死性损伤。此起交通事故经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士岭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建军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奎虎无责任。朱士岭系皖F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三者商业险;王建军系豫H牌照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在焦作市黄河集团汽运公司名下,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王奎虎的近亲属徐爱芹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朱士岭、淮北市平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王建军、焦作市黄河集团汽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认为,王奎虎醉酒驾驶行为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判决人保淮北市分公司及平安财保焦作中心支公司分别赔偿徐爱芹等各项损失343613.5元、233613.5元,合计5772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