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院二审认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对该路段山坡没有采取有效的护坡措施和隔离措施,负有过错。张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本案事故双方所涉及的相关全部义务的处置。因此,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公司赔给张先生的1万元伤亡责任险属人身保险,无权要求返还。故终审判决中仅剔除了这1万元,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即张先生应退还保险公司保险金53.8万元。
台州市中院法官认为,张先生遭受车损人伤令人同情,遗憾的是他走错了索赔程序。因为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法官提醒说,出了事故,索赔时要多长个心眼,防止走错索赔程序。作为普通百姓,对保险理赔相关条款有诸多误区。许多人像张先生,认为“我付了保费,出了险,你保险公司赔我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却不知保险合同大多是格式条款,其中隐藏诸如酒后驾车“不计免赔”等条款。张先生如果明白地理解保险法中隐藏的“代位求偿权”规定,那么他明智的选择应该是先找保险公司赔偿,然后再找高速公路公司要求补偿。
“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的请求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尚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将对该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保险人所取得的这项权利,即为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