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发生后,交管部门依据肇事者吴某在事发现场与他人追逐竞驶的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此案系飙车失控所致,将其刑拘。23日,南京市雨花台公安分局以吴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26日,检方对其批捕。对参与“飙车”的三菱车驾驶员的处理,也为社会所广泛关注。记者了解到,目前,交管部门仍在调查当中。“一旦调查清楚,将从严从重处理,绝不会放过。”南京市交管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
惨案发生后,再一次触碰到南京市民紧绷的神经。联系到此前的南京“张明宝醉驾案”以及杭州“胡斌飙车案”,此案一开始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警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逮捕以及检方批捕,在专家学者和市民群众当中形成了不同意见。
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一定要搞清事实,就我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我认为是交通肇事比较合适,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点重了。”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鲁民说,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比较重的罪名,至少判10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交通肇事罪最高才判7年,区别很大。当年南京“张明宝醉驾案”是否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引起争议,最高法院专门出了个司法解释,最后的认定是明确的。而此案中,有些情节认定则值得商榷。“当然,最终要以司法机关调查为准,以事实为依据。”鲁民说。
无论最终是否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此案依然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专家认为,与此前打击“醉驾”、掀起“禁酒风暴”一样,打击“飙车”也需多管齐下,多方参与,形成长效机制,防止“运动式”治理。完善法律是根本。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形势严峻,教训惨痛,诸如“醉驾”“飙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引起公众强烈不满。专家表示,国家从立法层面不断提升对“醉驾”“飙车”等公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对百姓呼声的积极回应,彰显了法治精神。
“从严从重打击是需要的,但也要注意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防止出现司法被舆论牵着走的现象,否则,将与我们制定法律的初衷就相背离。”鲁民说。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尽可能的跟上现实的情况变化,此案中,诸如追逐竞驶是否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之一,追逐竞驶有什么速度、环境标准,要满足什么条件才算情节恶劣,等等,都有待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管理部门加大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则是更为现实的保障。记者了解到,近期,南京市交管部门已经开展专项行动,对各路段“飙车”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同时,各交警大队已派员进入辖区汽车改装店、车友俱乐部等地,对非法改装车辆、“飙车”等行为进行严查。专家表示,事后监管是必要的,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日常管理,在社会上形成打击此类行为的长效氛围。“飙车”入罪,警示意义重大。但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管理、形式社会共识,成为当前各方共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