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财保公司付给凌某家属人民币83229元;被告胡文武付给凌某家属精神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2275元,被告邹冬平、新鑫公司对被告胡文武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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