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英才•银座双语艺术幼儿园阳光分园工作人员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齐庆国、张亚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翌,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学文化程度,山东英才•银座双语艺术幼儿园阳光分园教师。
被告人齐庆国,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高中文化程度,山东英才•银座双语艺术幼儿园阳光分园班车司机。
被告人张亚锋,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大学文化程度,山东英才•银座双语艺术幼儿园阳光分园实习教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翌、齐庆国、张亚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年10月11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翌、张亚锋于2007年8月8日7时许,跟乘被告人齐庆国驾驶的鲁A10963号班车接山东英才•银座双语艺术幼儿园阳光分园的幼儿上学,在中联花园站点被害人吴梓钰(男,5岁)上车。同日7时55分左右,班车到达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阳光舜城的山东英才•银座双语艺术幼儿园阳光分园后,被告人杨翌在车上抱扶幼儿下车,安排被告人张亚锋到大厅内整队。但二人未清点下车人数,没有进入车厢内部仔细查看,直接带领下车的幼儿进入园内,被告人齐庆国将班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在没有确认乘车幼儿全部下车的情况下关闭车门离去,致使被害人吴梓钰滞留车内,于同日17时20分许被发现在车内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梓钰系中暑死亡。被告人杨翌、齐庆国于当晚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亚锋于次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对其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山东英才•银座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该幼儿园《宝宝车接送幼儿工作流程》规定:“幼儿上车后,两名跟车老师核对孩子人数并记录,下车时由老师抱扶下车,站队后带入园内;幼儿下车后,司机整理车内卫生并消毒,停车到规定地点。”该幼儿园与被告人齐庆国签订有车辆租赁协议,由齐庆国驾驶本人的车辆为幼儿园接送幼儿。
案件起诉到该院后,被害人吴梓钰的亲属与被告人所在单位山东英才•银座幼儿园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山东英才•银座幼儿园赔偿被害人吴梓钰的亲属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东外环路明珠花园4号楼面积227平方米的住房一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翌、张亚锋作为幼儿园教师,其接送幼儿往返学校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规定的“在生产、作业中”,其侵害的也不是生产安全,而是特定的往返学校幼儿的安全,因而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齐庆国与幼儿园之间虽然签订有租赁合同,但双方不仅是车辆租赁关系,而且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齐庆国应当遵守幼儿园的内部规定,确保行车安全与车辆卫生符合标准,被害人被滞留车内与其疏忽大意有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齐庆国与幼儿园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只能受租赁合同约束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综上,认定被告人杨翌、齐庆国、张亚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齐庆国、张亚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翌、张亚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