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张XX、李XX等与王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理人潘XX,女,汉族,1985年12月23日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诉被告王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于2010年3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张百X,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石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诉称:2010年2月19日在濮阳县渠村乡二中门口南20米处,原告亲属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车主王XX的冀BG6385号重型半挂车相撞,李××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与司机逯××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方赔偿396753.51元。
被告王XX辩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属实,我是车主,对原告的损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89080元计算,丧葬费应按12408元计算。原告李XX并不符合被抚养条件,不应支持原告诉求的李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张XX、李XX的抚养费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并且应扣除其他抚养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李××死亡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究竟是两摩托车相撞造成的,还是与半挂车相撞造成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应当与牛××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与无责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来分摊原告方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合理损失。原告应当提供李××的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根据原告诉求、被告答辩,归纳以下焦点:原告索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围绕本案争执焦点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2、肇事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肇事车车主为王XX。
3、天成公司的证明,以及08、09年两年的工资表两份,以证明死者生前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