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起诉 [2000]5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首炽犯交通肇事罪,于 2000年 5月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绍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首炽及其辩护人王新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董万里和林渊锦的各自违章行为也是发生该起事故的不可缺少的原因,交警对该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缺乏公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观点,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对事故双方的责任作出了确认,被告人吴首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辩护人所提出的观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