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农民信宏良于2004年5月24日19时,驾驶自家的二轮摩托车在301国道上由东向西行驶,与迎面而来的某市一名叫马柯的农民驾驶的载客面包车相撞,造成信宏良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经过现场勘查,于同年5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信宏良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马柯无责任。信宏良是独子,他的死对老年丧子的信海兵夫妇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面对信家的不幸遭遇,善良的当事人马柯向信海兵提供了一个重要情况:“在信宏良的摩托车与我开的车相撞之前,由于还有一辆农用四轮车超越中心双实线行驶,摩托车为躲避该违章车辆才出的车祸。我当时就追回了这辆车,并告诉了交警,车主是某市某乡的李文龙。”信海兵了解到这个并未被交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的情况后,决心一定要查出事情的真相,讨回公道。他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4年7月6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为某市某乡的农民李文龙,要求他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李文龙所开农用四轮车在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侵占了信宏良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正常行驶路线,导致信宏良为避免碰撞不得不向一侧避让,是造成信宏良与马柯驾驶的面包车相撞并死亡的原因。因此,县市两级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害人信宏良负全部责任,属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被告李文龙对信宏良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15.2万元。李文龙不服,上诉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成因和责任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认定书无异议,但是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效或未经调解,其中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定损害赔偿问题;二是当事人向交警机关报案后,由于多种原因,交警机关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从而告知当事人双方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首先要查清案件事实和成因,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才能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为查清责任,获得赔偿,应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按民事审判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