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因********诉我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20日5时30分,被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时,与推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过公路的***发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事故科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号认定被告***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与2005年11月25日向贵院提起赔偿诉讼列我公司为被告人之一。我公司认为原告列我公司为被告即无实事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
一、 肇事车******号车不属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没有义务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该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形式通过我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我公司为了保护我公司的权益而保留了所有权。该车已经与2004年2月28日交付与***,并由其占有和使用。我公司仅仅保留了与追索贷款相关的权利即所有权,由我公司与***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提车单、车辆确认书、家人同意书、保证合同、分期付款单所证实。
我公司与***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赁物的生产者受领租赁物、价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赁期间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对租赁物归属的选择权。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即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我公司与***所签订的名为车辆租赁合同的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我公司与***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该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由我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确定了所购车辆,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产厂家提取租赁车辆。租赁物确认书与提车单也证明了这一点;第四款第三项、第六款第三步5、6、11项明确规定了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风险与租赁物的维修由承租人承担;第六款第15项也规定了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这些实质内容充分说明了我公司与**之间的合同是通过分期支付租金作为贷款(此租金是车辆价格加我公司适宜利润构成)的融资租赁性质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也可以由应付租金明细表进一步证明。我公司对肇事车辆仅仅保留了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对车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也就是不办理过户手续,即我公司在租赁期间仍是该车的车主。而***对该车辆实际支配与管理该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批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依据以上实事与法律,对于告***驾驶******号重型普通挂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与我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