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139XXXX6666。
委托代理人:X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9XXXX8888。
被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公司员工,住安徽省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139XXXX1111.
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元(详依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XXXX年X月X日,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XX的轿车,沿XXX市X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X附近时,遇原告XXX骑三轮车未靠路边同方向行驶至此,被告驾驶的轿车左前部与原告驾驶的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XX市XX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XXX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起事故导致原告盆骨骨折、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机构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两处。同时,该事故给原告的精神及经济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失总额较大。
原告认为被告XXX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XXX公司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AB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