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