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女士的驾车春节前被一位张姓司机追尾,经交警现场处理认定张姓司机负全责。按照市交通管理局出台的《29种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快速解决办法》,贾女士和张司机签订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而事后当贾女士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找张姓司机索要1000元修车款时,张姓司机却以1000元修车费太高而提出疑义,此后张姓司机就不再接听贾女士的电话,无奈之下贾女士只好向法院起诉。本来认为交通事故“私了”能够减少很多麻烦,没想到最后的结果却是比过去由交管部门直接处理还“劳民伤财”。记者昨天从西城法院民二庭了解到:当天该庭受理的十来起民事案件中3起是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引发的纠纷案。据悉,自从去年北京市交管部门出台该办法后,仅西城法院就已经受理了几十起同类案件。
2003年11月17日上午,金小姐在金融街停车场交费口交费时,恰遇王先生倒车,王先生的车将金小姐新买的“宝贝”保险杠撞掉。王先生当即表示自己负全责。按照北京市新出台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两人签署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该协议中规定由金小姐到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二人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对金小姐车辆的损坏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的修复款为150元,而金小姐到自己选定的一家修理厂修车却花费了800元。金小姐认为负全责的王先生应该按照实际修车费支付800元,而王先生则认为既然二人已经签署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就应视为有了合同约定,应该按照协议书上约定的由保险公司评估赔偿。协商不成金小姐把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2003年11月9日,李师傅的桑塔纳出租车在积水潭桥上被一辆捷达追尾,经交通队处理捷达负全责。李师傅要求捷达车主承担其在被撞车修车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2800余元,捷达车主不同意,李师傅向法院起诉。
据西城法院的法官介绍说,从目前该院审理的这类案件看,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是肇事司机失信,只要现场糊弄过去就再也找不到人,打手机不接,家里电话是假号,为几百元的修车费把受损车主折腾个够,由于《办法》强调的是事故双方自行解决,一些无赖司机就钻没有机构对自行处理进行监督的空子;
其二,由于事故现场双方签订的“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并没有车被撞了什么部位,详细的损伤情况,一些车辆被撞的司机也有借机在修车时玩“猫腻”,明明被撞了保险杠却借机把其他部位也带手修一下,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第三种情况是事故双方在保险公司评估的车辆修复款和实际修车款上出现争议,比如像上面介绍的金小姐和王先生的纠纷,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法院也是第一次碰到这种纠纷,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字的协议书是否是合同?这个问题要等合议庭合议后才能给出答案。
第四种情况是被撞车主因为事故不仅要付出修车费用,还可能带来误工费、通讯费、打车费等等,但是这些费用是否该由肇事司机承担、如何承担?双方也容易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