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大连市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专业律师栗忠明评析指出: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当中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调解协议。依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这种因不履行调解、未获赔偿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合同不履行纠纷之诉,还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之诉?栗律师认为,对该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应当是:一方当事人如果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可撤销可变更或认定无效的情形,否则只能是确认履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那么,对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的情况,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获得赔偿: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法院的确认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栗律师建议交通事故具有受偿权利的当事人,是否选择在公安交警机关调解结案,应事先咨询和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要充分慎重考虑对方的调解诚意及履约条件,谨防被对方拖延搪塞。否则应及时到法院依法诉讼维权,以免索赔走弯路,应得利益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