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1、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受送达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调解,并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的,自下列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超过上列起算日的,以受送达日起算。
4、当事人未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的,按照"3"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直接起诉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没有直接起诉的,适用当事人申请调解、没有申请调解的起算日起算。
8、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后,按照"5"起算;
9、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学习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