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交警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提出。过期不申请的,将视为放弃调解。
3、交警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伤亡的,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交警收到申请书后,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交警将终结调解。
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参加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由一至两名交警主持,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7、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8、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警转交的,交警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警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交警应当终结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