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三者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交强险”则是具社会保险特征的商业保险。
2、险种保障对象的立足点不同:“商业三者险”是为保障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交强险”则立足于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及时、合理地补偿其遭受的损失。
3、合同成立的依据不同:“商业三者险”是由保险合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而成立;“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投保、强制承保而使合同成立的。前者的投保人对于是否投保、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有自主决定权,保险公司对于是否承保也具有自主决定权;后者基于法定强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基本丧失了自主决定权。
4、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是由各保险公司各自制定格式文本送保监会审核后使用,而“交强险”的保险条款是由保监会统一制定格式文本。
5、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费率由各保险公司制定后报保监会审批,各保险公司可以就费率与投保人协商变更;“交强险”的保险费率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统一调整。
6、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商业三者险”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交强险”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将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7、索赔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在出险后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交强险”在出险后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须先行在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赔付。
8、投保的责任限额不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己决定,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责任限额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等,投保人可以选择任何一种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法规授权保监会确定,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责任限额分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0、关于终止合同的权利不同:“商业三者险”的任何一方均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交强险”除了法定的情形出现,否则不得提前终止合同。
11、经营的保险公司不同:“商业三者险”由具有经营财产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经营,包括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交强险”只能由经过保监会批准的中资保险公司经营。
12、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的经营是以营利为原则;“交强险”的经营总体上则以“不赢不亏”为原则。
13、与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关系不同:“商业三者险”与保险公司其他的保险业务是合并经营管理、合并财务核算;“交强险”则要求要与保险公司其他的保险业务分开经营管理、独立核算。
14、保险人签发保险标志和投保人张贴保险标志的规定不同:“商业三者险”没有以上有关的强制性规定;“交强险”则强制规定保险人必须签发保险标志、投保人必须将保险标志贴于车上。
15、保险期限的确定方式不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限由合同双方约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属法定,不能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6、保险人的抗辩权不同:“商业三者险”中的保险人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抗被保险人的索赔;“交强险”中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索赔。
17、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追偿权不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基本上没有追偿权;“交强险”中保险人因为须依法无条件的先行向受害人赔付,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有法规依据。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险”不能等同于“交强险”,即使是在“过渡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