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是指因农机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包括:①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发生农机事故,导致他人生命、身体或者健康受到损害,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机动车所有者或保有者。对于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解释[1999)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1999年11月28日《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的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机动车的买卖“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盗车辆是农用拖拉机或者拖拉机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农机事故的,农机监理机关一般应比照上述法律法规予以处理。③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