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中张某某对该处财产的态度很明确,清楚并认可上述财产系李某个人所有。被告李某未获得青林湾房产转让价款,不存在分割问题。李某代父母将青林湾房产转让后,转让款归其父母所有,李某并未实际获得,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青林湾的房产系李某父亲李**为李某个人购得,该房产转让所得价款是李某个人财产,与张某某无关青林湾处的房子就是李某父亲李**买给李某个人的,证人证言如下:1999年张某某购买孝闻花园的房产时,首付缺14万,李**出资14万,是想让女儿李某作为该房产产权共有人。后张某某父母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卖掉,将该笔14万元款项作为借款还给了李**。最终,该房产产权登记人为张某某,李某未登记在产权证上。当时李**一家不高兴,就打算为自己女儿李某购买房产。直到2003年,钱凑齐,李**就给李某买了青林湾处的房产。购买该处房产过程中,李某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均是由李**接洽及签订合同。在办理房产证时,李**请求工作单位XXX派出所出具了一份与李某之间的父女关系证明,想以此证明拿去房产公司将该处房产直接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房产公司声称李某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不是买受人,因此房产证不能直接做在其名下。房子一直空着,也没有装修和出租,就每年交物业管理费。到2009年,李**已经退休8年时间,继续帮李某交物业费交不来了,再加上李某稍有空闲,因此就去把过户手续办理掉。在办理过户时,李某向房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做过了解,赠与方式要公证,手续麻烦且还要多出一笔公证费、花费较多,还是办理转让手续,名为转让实质赠与,相对方便,费用也较低些。因此就以转让的方式把该处房产过户给李某。李**购买该处房产是60多万,当时的市场价约为200万元左右,但是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款为50万,且该笔款项也没有实际支付。
被告代理人称在房产交易中心调取到的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载明李**将房屋转让给李某的转让款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因而表明李某实际支付了转让款,并非受赠。本代理人认为,登记申请表所载“文字”并非表示与实际行为一致;要证明付款行为的存在,应当弄清楚付款方式到底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付款凭证、打款记录等等一些因素,本案中并没有该等证据表明李某实际支付了款项。因此,被告代理人所称书证证明效力高于人证的证明效力,没有事实依据。李**是对于该房产来龙去脉唯一清楚了解的案外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事实基础和主体资格,且其证言前后一致、并无矛盾,证言所阐明的事实贴近生活常理、合乎逻辑,因此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探究证人李**在处理青林湾房产的整个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不难看出青林湾的房产实际上就是其出资为李某个人购得,本质就是赠与给李某个人。
抽离本案系争房纷繁复杂的流转过程,从整体上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基本事实:本案房产,由李**出资继受取得,直至李某将该房产出让之前,都只有李**对该房产的取得有过出资。理论界认为,确定继受取得的房产的权属人,追根究底应当看出资。因此,不论是该房产如何流转,都与原告张某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