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男方): 朱X庆 , 1971 年 3 月 17 日出生,现住 深圳市宝安区XXXX花园XXX栋X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31700XX ,系女方 王X霞 之夫。
乙方(女方): 王X霞 , 1970 年 9 月 5 日出生,现住 深圳市宝安区XXX路XX区XX栋书苑阁XXXX ,身份证号码:610XXXX970090XXXXX ,系男方 朱X庆 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19XX 年 XX 月 26 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于19XX年XX月2日生一女,女儿名叫 朱XX琳 ,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婚内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1、位于深圳市 宝安 区 西乡 镇 码头路 XXX花园XXXX(建筑面积为 89.87 平方米,现登记于女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深圳市 宝安区 区 XXXX 街道XXXX路高发XXXX花园1栋6座1102(建筑面积为 104.95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深房地字第XXXXXX号 ,现登记于男方和女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朱XX琳所有。男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其50%份额转移到女方名下。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女方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于女儿朱XX琳名下。在转移至女儿朱 XX琳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分割。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男女方均不得将该套房产单方进行买卖、转让、设置抵押等违约处分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3、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街道XXXX路西南侧佳华书苑雅阁XXX栋书苑阁XXXXC(建筑面积为 43.23 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 深房地字第XXXXXX号 ,现登记于男方朱X庆、女儿朱XX琳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朱XX琳所有。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男方应将房产份额100%转移登记于女儿朱XX琳名下。男方要求撤销转移的请求均属违反本协议规定,是无效行为。男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完全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女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4、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XX镇XXXX路东侧(建筑面积为 102.1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深房地字第XXXXXXXX号 ,现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儿朱XX琳所有。男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女方王X霞名字登记入房产证,份额为:男方50%,女方50%,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8个月内,男方配合将该房产权份额100%转移到女方名下。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条件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六个月内女方应将该房产转移登记于女儿朱XX琳名下。在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分割。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男女方均不得将该套房产单方进行买卖、转让、设置抵押等处分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任何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产权转移至女儿朱XX琳名下的,属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本条约定登记于女方名下或约定归女方所有的房产,女方声明女儿朱XX琳作为该全部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此声明是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女方不得违反此声明或再做其他声明遗嘱改变本协议的声明。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基金、股票由女儿朱XX琳所有,股票帐号为:XXXXXXXX(招商证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女方不得为本人利益对基金、股票进行转移,任何转移行为造成对女儿朱XX琳利益损失的,男方均可代为主张权利。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公司股票转成现金给女儿朱XX琳作为教育基金。
1、双方明确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无共同债务,同时约定:无论签订本协议之前还是之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归各自承担,由各自的财产进行清偿,与另一方无关。
2、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