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共同财产分割掉。如夫妻一方借用企事业单位的桌、椅等家具;各企事业单位暂借给个人使用的液化气灶和液化气瓶等,都不能以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为借口,分给另一方所有。
特别是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是先要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合伙人的应得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乘离婚之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除必须坚持以上几项原则外,还要注意,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的,经审查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处理,以体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对于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被有关部门没收或查封,离婚后,这些财产又因种种原因发还给一方,另一方以发还的财产属共同财产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如确属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作为未分割完毕的遗漏部分,进行分割。
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离婚当事人争抢、毁坏、隐藏财产的现象。为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以后,应及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列出财产清单,并注明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新旧程度、来源、购买或得到的时间。如是存款,要求写明账号;现借给他人使用的,要求写清借用人的姓名或提供借用单据等。
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双方争执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