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真不是个好主意,必然会滋生许多新的问题。
容易诱导隐瞒事实,导致家庭滋生矛盾。男女结合之后,双方应该相互忠诚,不能隐瞒真相。若规定离婚后,认定婚前一方贷款购房为个人财产,贷款购房方就容易不将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告诉对方,为能在离婚后获得这部分不动产,就容易不讲实话,甚至会欺骗对方。
容易诱导存有异心,早作离婚后财产转移准备。房产仍在升值。有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合之前,就都有可能拼命贷款购房,把个人债务带进婚姻。婚姻期间,一方或双方都有可能动用共同创造的财富为己还贷。或者明明其间有能力还贷也不还,用欠贷方式把部分不动产权带到离婚之后。这种有利于实际购房一方的规定,容易诱使一方或双方心怀鬼胎,离心离德,婚姻基础不稳固,必然会导致离婚率攀升,给社会增加压力。
容易伤害忠程度高或弱者的一方,造成对公平法则和社会公德的伤害。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能力并不等同,实际购房方往往要强于对方。婚姻期间,时空在发生变化,往往更容易加剧这种反差。允许强者以承担债务把已经升值的不动产权带走,强者将会更强,弱者只会更弱,弱者只会更受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