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婚前购买的房屋在财产认定上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彩礼性质的,另一种是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
如果该房产具有彩礼性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法定情况,法院应予以支持。
上述第一种情况属于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产,最后双方没有结婚,出资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房产。
第二种情况由于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且本人也有出资,所以该房产是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该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同购房,而分手后共同购房的关系也就随之解除,另一方可以要求产权登记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而第三中情况中,由于双方是不存在婚姻或者家庭关系的,所以即使登记在两人名下也不属于共同共有财产,视为按份共有,那么在分手时是双方约定将房产转让给一方,然后一方返还当时另一方当时出资的份额。
近日就有一事件是情侣分手产生的房产纠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男方几乎出资全额,而女方只还了1.4万元的房贷。最后法院的判决该房产是具有彩礼性质的,因此房产属于男方,要求男方返还女方所交房贷,考虑到房产增值了80万元左右,男方支付了女方房屋折价款3万5千元。
事实婚姻关系即是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而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除非有明确约定为一方的,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该房产的分割都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婚前恋爱期间购买的房产的分手后应当如何处置的情况,希望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