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证、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1500+(标的额-50万)×0.25%元;
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12750+(标的额-500万)×0.2%元;
一千万元至两千万元的:22750+(标的额-1000万)×0.15%元;
两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37750+(标的额-2000万)×0.1%元;
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67750+(标的额-5000万)×0.05%元;
一亿元以上的:92750+(标的额-1亿)×0.01%元;
二万元至五万元的:200+(标的额-2万)×0.8%元;
五万元至十万元的:440+(标的额-5万)×0.6%元;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740+(标的额-10万)×0.5%元;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2740+(标的额-50万)×0.4%元;
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4740+(标的额-100万)×0.3%元;
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的:7740+(标的额-200万)×0.2%元;
三百万元至四百万元的:9740+(标的额-300万)×0.1%元;
四百万元以上的:1074+(标的额-400万)×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