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6、继承人生前已赠予子女或他人的财产和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财产,不属遗产范围。
7、抚恤金、补助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只是被继承人生前的私有财产,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单位给予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和组织对死者家属生活上的资助和关怀,属于死者家属,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8、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荒山、鱼塘、菜园和小企业等承包经营权不属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因土地得的收益是死者所有,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也不得继承。它的使用权可以随房屋的继承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