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
二是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
三是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四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
五是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
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需要的物品,则一般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外,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
由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生活习惯,很多子女结婚后仍与父母共同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老百姓经济条件有所改善,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添置了许多财产。当面临婚姻破裂时,涉及房产等大宗财产的分割,应结合笔者归纳的上述几项因素予以综合认定,以期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