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彦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其所在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书》,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海淀区房屋),房产证由售房单位统一办理。后张某辞职随彦某出国,出国后海淀区房屋由彦某家人居住。
2005年,张某与彦某回国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海淀区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前,双方均有权居住,即张某在京工作期间由张某居住,其他时间由彦某及其家人居住;在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由先在京定居、工作的一方拥有该房屋产权,并由拥有产权一方按房屋价格的50%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双方均在京或不在京定居、工作,则彦某有优先决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权利,并由拥有产权一方按该房屋价格的50%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离婚后,张、彦二人各自出国。
2007年初,张某回京工作,但彦某家人占据海淀区房屋,最终张某因居住问题不得不重新出国,并于同年加入外国籍。
2008年,售房单位拟将张某名下的海淀区房屋所在居民楼整体置换到丰台区。
2009年3,张某与彦某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现有房屋交还售房单位,置换后的房屋,双方均不入住,出售置换后房屋并平分售房款。
2009年4,张某、彦某各委托一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调换住房协议书》,协议约定,现有房屋交还售房单位,由售房单位办理现有房屋注销手续与新房屋登记手续。
2009年5,彦某提出,不履行2009年3月达成的协议,要求置换的丰台区房屋归彦某所有,丰台区房屋房产证在办理中。
2013年1月,张某辗转得知,彦某拿着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售房单位办理房屋更名。
经阅卷发现,彦某于2010年3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确认张某与彦某所签的离婚协议有效,要求将海淀区房屋判归彦某所有,由彦某按购房款的一半约6万多元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彦某在诉讼中隐瞒了张某为外国人的事实,不提供张某的完整的通信地址,导致法院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缺席审理。另,法院公告方式本身也违法。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彦某又拒不提供海淀区房屋已经置换且双方已就置换房屋另行达成分割协议的证据,仍按离婚协议约定要求分割海淀区房屋。为达到少支付张某经济补偿的目的,又捏造张某长期不配合过户的谎言,导致法院将海淀区房屋判归彦某所有的同时,彦某支付了张某5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该判决已于2012年8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