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抱着幼小的儿子,开始四处收集证据,并向朋友借来《婚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仔细研读。
开庭那天,法官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一是原、被告为何在登记离婚时,没有将41000元写入《离婚协议书》中;二是这41000元是否应当重新分割。
在法庭上伍某辩解道:在8月2日他俩离婚前,这41000元就已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了分割,全部归她所有并已兑现,故《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提及。理由如下:第一、李某多次承诺,只要她同意与他离婚,作为对她的补偿,41000元存款全部归她所有;第二、李某关于夫妻共同存款41000元归她所有的承诺得到了她的同意,符合《婚姻法》的立法规定。
《婚姻法》第6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他俩的41000元共同存款中,本来有20500元归她所有,原告经与她协商,自动将属于他的20500元放弃,言明归她所有并兑了现,完全符合上述立法意旨,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要重新分割,前提必须是她有隐藏、转移存款的行为,而她并没有隐藏、转移这笔钱。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时,伍某说: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8月2日,她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由于悲愤交加,人比较糊涂,基本处于由前夫摆布的状况,哪里还想得出什么办法去欺诈、胁迫、算计他呢?既然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他俩关于分割财产的协议(包括已兑现的口头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数次苦口婆心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前不久,深感对不起前妻和自己年幼儿子的李某,到会同县法院撤回了起诉。
胜诉的喜悦并没有驱散伍某心头郁结的伤感和苦悲,但她坚信,只要自己做生活的强者,生活一定会给予她真诚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