阵痛之后,柳卉决定离婚。为此,她不惜请私家侦探来取得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可是,正当她胜算在握的时候,突然惊奇地发现,丈夫把至少200万元的婚前财产转移了。她该怎么办,她能取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吗?
柳卉和丈夫汪强既是同乡又是大学同学。两人结婚10年,一家人其乐融融。
这时候,他们的家庭似乎很美满:汪强已经升至该地产公司的老总,柳卉也当上了证券公司的部门主任,儿子在念小学四年级了,他们在福田区政府附近买了一套200多平方米的高尚住宅,有两部汽车。
然而,痛苦总是在不经意中来到。2002年4月的一天,柳卉到地王大厦附近去办点事,在一家酒店的门口,突然发现了丈夫的小汽车。“奇怪,这时候他在这里干什么呢?”好奇心让柳卉想进去探个究竟,她装着“找汪先生”在前台查到了丈夫开的房号,当她敲开酒店的房门时,眼前出现的一幕让她惊呆了:神色慌张的丈夫开门看到她站在门口,满脸的惊讶,而里面,还有一个忐忑不安的年轻女人。那时候,柳卉觉得自己的心就像被剜了一刀,疼痛不已。她不敢相信,这就是自己一直信任的丈夫!
没有像其他女人一样当场大闹,柳卉强忍着泪水离开了。晚上,满脸愧疚的汪强回到家时,柳卉还强作笑颜,和儿子丈夫一起吃了晚饭。等儿子睡觉之后,柳卉才把汪强拉进房间,愤怒地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汪强狠狠地抽了自己两巴掌,称自己是一时糊涂,而且这是第一次,请求柳卉原谅。想着儿子,想着这个幸福的家庭来之不易,柳卉这次原谅了丈夫。
两人的感情日渐冷淡,汪强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曾经温馨的家从此开始破碎。
这件事情很快过去了,刻意注意丈夫行踪的柳卉,没有再发现其他什么不对劲的地方。既然丈夫已经改过,柳卉也就没有再追究。日子又归于平静。
此后不久,他们又在华侨城购置了一套房产。本来是用于投资打算的,由于丈夫上班地方比较近,简单装修后,丈夫有时候会在那里休息。2003年5月,柳卉路过这里就顺便到房子里看了看。这一看不要紧,居然在房子的垃圾桶里发现一片带血的卫生巾。柳卉一下子懵了,凭女人的直觉,她知道丈夫又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
但是这一次,面对柳卉的质问,汪强却一口否认。这一次,柳卉没有原谅他,两人大吵了一架,柳卉甚至把屋子里的东西都砸得一团糟。从此,两人的感情日渐冷淡,汪强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曾经温馨的家从此开始破碎。
面对丈夫的变心,柳卉想到了离婚。可是想到小孩,她的这一念头又打消了。就这样,这种基本上名存实亡的婚姻又维持了一年。
她想到请私家侦探。结果终于查到了,他的确养了一个情人。
令柳卉没想到的是,2004年6月,汪强首先提出了离婚,理由是两人感情不和。面对柳卉的质问,汪强始终不承认婚外情的事实。
这时候,柳卉开始想到跟踪。可是汪强已经很警觉,很多次,柳卉跟踪到南油立交附近,都被已经发觉的汪强甩掉了。虽然跟踪失败,但是柳卉已经初步感觉出来了:丈夫的确养了情人,而且应该是在后海或蛇口一带。柳卉又想到请私家侦探。第一次,她在一人行天桥上看到一私家侦探电话号码,就打过去联系。可是交了2000元押金后,那“侦探”就消失了。柳卉没有气馁,通过朋友的牵线,她又请了一个私家侦探。经过两个多月的跟踪,终于查到了,汪强的确养了一个情人,地点就在蛇口四海公园附近的一个小区。而且,让她吃惊的是,通过私家侦探拍回来的照片,汪强和那个女人居然已经有了一个一岁左右的小孩。
证据在手上,柳卉开始同丈夫协商离婚的事:各自的小汽车归各自所有,柳卉拥有现在居住的房子,汪强拥有华侨城的房子。这些双方都没有异议。可是,让柳卉吃惊的是,本来还有100多万元的股票和数十万元的存款,汪强居然矢口否认。
通过朋友得知,汪强的股票已经转在了他二哥的名下,存款也已经取走转移。而且,年薪基本工资都有20多万元、实际收入至少四五十万元的汪强,却让公司开了一张月薪6000元的证明。
多次和丈夫沟通未果之后,柳卉找来律师,准备上法院,她要用法律来取回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离婚,两人应该平分财产。但是在这个事件中,通过柳卉请人拍到的照片和种种事实表明,离婚是由于汪强的婚外情引起的,汪强是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解释,有过错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这个事件中,如果汪强和其情人已经登记结婚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自居的话,还应该判其重婚罪。
关于汪强对财产的转移,柳卉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此外,《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案件中,汪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情况,因此,柳卉不仅应该分得共同财产,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注:文中人物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