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资料后认为,该邻居武豆系与胡某某恶意串通侵害原告财产所有权。武豆之女与胡某某的亲密关系已经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其子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被告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在结婚前为购买该房屋,用自己公司的支票支付了1.9万元房屋首付款,考虑到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才以胡某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2004年11月8日,胡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武豆之子作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终因法院驳回而未得逞。2005年4月11日,胡某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谎称产权证遗失,申请补发新证。20日,胡某某擅自与武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转让给武豆,5月19日,武豆取得该房屋房地产权证。由于系争房屋系黄某与胡某某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黄某户籍也迁入该住址,并实际长期居住该房。武豆作为邻居了解这一情况,也很清楚自己女儿与胡某某的过密关系,胡某某、武豆擅自买卖房屋系恶意串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武豆辩称,与胡某某系邻居,自己儿子在胡某某离婚案中作其代理人并不能得出胡某某与自己存在恶意串通的结论;系争房屋是胡某某2001年6月6日所买,而胡某某与黄某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故该房屋系胡某某的婚前财产;自己目前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手续合法,故不同意黄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某辩称,系争房屋是婚前以胡某某个人名义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因该房产证遗失所以申请补办了新的产证,其个人财产出售给武豆并不违法,故不同意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自己承认系争房屋首付款中1.9万元的支票系从黄某所在公司出票,且无法证明已将相应现金支付给黄某,故可以认定黄某对系争房屋有出资行为。鉴于系争房屋系黄某与胡某某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婚后黄某也实际居住在该房内,并对系争房屋贷款有还款行为,因此系争房虽然登记在胡某某名下,但仍应认定系黄某与胡某某为结婚而购买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有证据表明,因胡某某与武豆之女关系密切,已影响了胡某某与黄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武豆之子又作为胡某某诉讼代理人参与胡某某与黄某的离婚诉讼。在与黄某离婚不成的情况下,胡某某未经黄某同意而与武豆签订买卖合同转让共同财产,从一般常理判断,武豆应当知道该房屋由胡某某与黄某共同使用,也有条件知道胡某某与黄某夫妻关系不和的状况,在黄某未明确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被告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恶意串通的性质,侵害了原告黄某的合法权益,故两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