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直至2001年《婚姻法》修订才彻底改变了以往的认定。
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赠,包括接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赠与(包括遗赠)的法律特征可以看出,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只赠与给受赠人,而不是赠与其他人,包括不是赠与给受赠人的配偶,都是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
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对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 ( 部分否定亦为否定 ),是违背赠与人意志的。而这种对赠与人处分权的限制或否定,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所以是不恰当的。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对此进行了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