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这种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称作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下列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一.共同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认为婚后共同生活,应当财产不分彼此,对维持家庭生活和夫妻情感有益,可约定婚前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
二.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礼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收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这种约定分别财产制在肯定夫妻独立人格的基础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在约定分别财产所有时,应约定夫妻共同生活时所需的费用和抚育子女所需的费用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的约定。
以上三种约定财产归共同或归一方或部分共同部分一方所有均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经协商,可选择其中之一种,以明确归夫妻共同所有和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均受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