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汪先生与常女士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由于近几年双方为经济问题及是否对先后住院的男方父母进行经济补偿数次发生争执。特别是在去年汪先生与妻子常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此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为此,汪先生曾经起诉过常女士要求离婚,后撤诉。此后双方一直分居。
前不久,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虽然为了孩子不同意,但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8万元和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考虑到双方感情确以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住房公积金和买断工龄补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宣武法院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案例[2]:王丽与丈夫吴丰性格不合,婚后不久就开始吵闹,但为了孩子,双方都忍着没办离婚。待孩子读了大学,王丽就和吴丰协商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别的财产都好说,双方没什么争议。但年初吴丰所在的工厂实行买断工龄,吴丰领了一笔买断工龄款6万多元,王丽认为自己应分得一半,可吴丰却怎么也不肯。这下王丽可不干了,一纸诉状将吴丰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6万元的工龄款。不料,婚是离了,可这6万元王丽却没有得到分文。
这是因为,职工买断工龄款性质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职工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它是指让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而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则与企业无关。它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是一种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得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
四、结语: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重心不应再强调身份关系,而应该注重财产关系,注重夫妻的财产权。因为在新形式下,夫妻对财产权的行使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为了维护婚姻家庭,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完善夫妻财产权的立法,完善我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