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 商,对婚内购买的一处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 年 月 日获得位于
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由 于该处经济适用房尚未确定具体坐落位置,具体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积在乙方确 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注明(该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为该房屋) .
二、本协议仅针对该套房屋的权属问题及与该房屋有关的财产性权益进行 约定,甲、乙双方的其它财产不适用本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购买该房屋产权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全部款项 均由乙方支付,该房屋购买后为乙方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甲方承 认该房屋为乙方个人财产并放弃有可能与该房屋产生的任何权益。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该房屋所产生的自然增值、投资性收益及任何 可能的财产性收益均为乙方个人财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甲方不得 要求分割。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乙方死亡,甲方不具有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 屋由乙方子女:(身份证号:) 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利用婚姻关系擅自对该处房屋做出任何 处置,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所受损失的 130%进行赔偿。
七、婚姻存续期间,如乙方需要委托甲方对该房屋进行处置、修缮等事宜, 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乙方签字按手印方可生效。 八、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 面履行。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如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 应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