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8年前在语言学校和现在的韩国妻子相识、相爱而后结婚。但是,我们婚后一直不和,现在两个人之间有一个3岁的小女儿。我想离婚(lihun),却不知道究竟适用是日本、中国、韩国哪一个国的法律?
答:国际结婚、国际离婚(lihun)永远是身处国外的中国人的一个热门话题。最近5年来,平均每年有1万多中国女性东嫁日本,另有1千多中国男性迎娶东洋爱妻。另外,在日中国人与韩国、中国(台湾)、美国等其他外国和地区的结为伉俪的人数也不下几百人。国际结婚,作为一种异文化结合的现象,有着更多的文化冲突和不安定性。据有关方面统计,平均有一半的在日国际婚姻以分手为最终结局,同时,在日本的众多中国人的婚姻亦呈现出不稳定状态。“好嫁不好散”成了涉外婚姻的一大特点。下面,我从法律常识的角度,分析一下离婚的可能形式、运用哪一国法律以及国外离婚判决的日本申请执行等问题,供您参考。
一、涉外离婚的3种可能形式:
1、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协议离婚。这种形式最为圆满,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均有妥善安排,好聚好散。除有些国家不允许协议离婚外,在东亚地区如中、日、韩等国家均可协议离婚。
3、一方从外国法院取回生效离婚判决,要求日本法院予以执行。
上述2、3的情况均有别于普通的国内法离婚,需要解决准据法运用(即离婚运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分别说明一下。
例一:夫妻一方为日本人,一方为中国人。若在日本法院起诉,运用日本有关法律;若在中国法院起诉,运用中国有关法律。
例二:夫妻双方均为同一国外国人,那就要运用本国法。如两个中国人在日本法院离婚,就要运用中国法。但中国大陆和台湾人的离婚,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两岸法制没有统一的现状下,不能轻易地认为就要使用中国大陆的法律,日本法院将会采用他们认为与夫妇生活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地法。
例三: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外国,但在日本有经常居住地,那就要运用经常居住地法即日本法。您在提问中谈到中国人与韩国人的离婚就属于这个情况。
例四:两个外国人在日本离婚,如与以上情况均不符合,那就运用最密切关系的地法。如各自的本国法、经常居住地法、最后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例如一个中国大陆人与一个中国台湾人在新加坡相识、结婚,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半年前迁居日本就开始闹离婚,法院有可能运用新加坡法判决离婚。
涉外离婚中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对方突然从外国取回离婚判决,申请日本法院承认执行。一般情况下,日本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118条予以审查。
⑤日本的判决是否在对方国也能得到承认。万一遇到这些情况,相对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无效确认的诉讼诉,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当然,我最后还想提醒一句,您慎重考虑,是不是还有破镜重圆的可能?毕竟,你们之间有一个爱情的结晶??女儿!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