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同时第150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也是处理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内地结婚的,其结婚程序应遵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一般应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范;其结婚条件(实质条件)应遵守“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优先,共同国籍国为次,没有共同国籍国的且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规定。但在遵循其他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时,必须不能违背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曾经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法律对特定职业的中国公民进行了人身权利上的限制,包括不准同外国人结婚。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4条,包括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此外,因为违法或者犯罪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也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尽管该规定已失去效力,但是根据一些其他行政法规,特定职业的人员仍不能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我国内地的涉外离婚纠纷,涉及诉讼程序的应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及协议离婚的,以当事人选择为先,当事人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则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无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应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包括因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等等问题。学者认为,通常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进行,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尚未同所有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若不一次性进行则可能带来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