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 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 查—发证程序进行。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五: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六: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参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