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海事庭及派出法庭、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法院民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案件审判活动,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权威,发挥生效法律文书的延伸作用,更好地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应当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权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是案件的当事人。
案件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出具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其应当向法院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但在案件审理中已提交的除外;申请人授权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案件的委托代理人代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的,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出具委托书,但案件委托代理人在原有效授权委托书中已授权的除外。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
二、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和住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出具生效证明的法律文书的案号和判决日期;
(三)申请出具生效证明的事由,以及相应的依据。
三、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四、受理当事人申请并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部门为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业务部门。
五、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尽快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无须交纳费用。
七、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应当包括该法律文书的案号、当事人名称、案由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时间等内容,并加盖院印。
八、法院的相关部门在办理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过程中所收取的全部材料,结束后应归入原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