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反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陈李夫妇在为王洪亮养儿子的一年时间里付出的精力、钱物是客观存在的,应否得到补偿,怎么补偿法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陈李夫妇为王洪亮养子一年有余所付出的心血、所支出的费用,对王洪亮而言属不当得利,王洪亮应当依法对陈李夫妇二人进行适当补偿。至于具体补偿的数额,要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抚育孩子的实际支出,双方过错的大小等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