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法定继承的,但在本案中,因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柳妻仅占一半份额,因此在公证遗嘱中处分了已故丈夫的份额的遗嘱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同时,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柳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中应属于柳夫遗产的法定份额。总之,在没有脱离收养关系时,养子女是依法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李丽与王华于2000年结婚,于2008年离婚。李丽曾继承其父亲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王华认为李丽所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
李丽答辩认为,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其父的遗产房屋一套,但其父亲临终前曾口头遗嘱指明该房产由其一人继承。
虽然儿媳或女婿没有权利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财产,但是却可以分得配偶所继承的部分。根据有关规定,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遗产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方的财产。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或财产损失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生前立下书面遗嘱或公证遗嘱或者书面的赠与合同,明确该财产只归子女一人所有。
阿芳与李勇同居8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育有一女。同居期间,两人以李勇的名义购买了两套房产。两人决定回老家登记结婚,然而,在回家的路上,李勇遇车祸身亡,留有的遗产包括房产两套,李勇名下的存折款39万元。李父认为李勇的财产应由他的父母继承,阿芳没有拿结婚证,所以和她的女儿是没有权利继承的,阿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勇一半的财产。
根据有关法规,享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而不包括同居者。所以阿芳没有权利继承李勇的财产。除非李勇有遗嘱明确写明阿芳有继承权,阿芳就有份继承。其实,阿芳可以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非婚生子女一样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