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如果确实想收养小敏,那么她必须符合《收养法》的4条规定:(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张律师表示,即便张女士完全符合上述4条规定,小敏的父母也不能随随便便把女儿交付张女士收养,因为《收养法》同时规定,小敏父母作为送养人,必须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只有双方的情况均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才可以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张律师认为,虽然法院把小敏重新判给了生父母,但这并不意味着张女士不能继续收养她,她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收养申请,“符合条件的话,小敏将重回张女士身边”。
不过,张律师表示,如果本案换作是李先生单身又想收养小敏,那么情况将有所不同。根据《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张律师告诉记者,如果张女士在和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就收养小敏一事进行了收养登记,那么李先生即便是和张女士离婚,也需要承担对小敏的抚育费。因为,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法律同时规定,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同样,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也应办理相关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