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户口本、身份证。②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③户口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盖有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公章。④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弃婴需出具两个见证人的公证证明,1999年4月1日以后捡拾的弃婴由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⑤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⑥查找社会弃婴生父母的公告(公告60天后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⑦收养申请书需写明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弃婴的承诺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⑧三人合影照片(2寸彩照)2张,弃婴照片(1寸彩照)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