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
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以上便是关于收养弃婴落户问题的解答。收养弃婴固然是对美德的承传,但前提还是要遵循法律相关规定。如果您对弃婴落户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将会为您解答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