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收养法》中有关的规定,夫妻收养孩子既要满足一些条件也需要走一些法定的程序才能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要求。
第一步,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各种身份和经济的背景,比如收养人已经有子女的并不能收养,被收养的孩子必须确定是无家可归或者是被抛弃没有找到父母的孩子才可以。而且原则上夫妻或者单身的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
第二步,到收养登记机关,只有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才会有收养登记机关,哪些弃婴或者是经过多年的查找一直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或者是已经送到福利院的孩子都会登记在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
第三步,递交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书,准备收养孩子的人需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这份申请书才行,而这份收养书和申请书就算是对收养人的人格,身体和经济条件的更方面考察,也是保障孩子的一个关卡。
第四步,收养人需要递交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真实的工作单位和街道或者村子出具的证明收养人各种身份的材料。
第五步,需要对被搜养孩子原来的福利机构出具孩子确实是弃婴或者还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证明材料,残疾儿童还需要残疾证书复印件。
第六步,对上述各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所述的是不是真实的。
第七步,就是最后一步,审核技术后发放《收养证》,自此收养关系也就正式成立,也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