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收养公证是指因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再婚,继父或继母经与继子女的生父母协商,(并征得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的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的规定,该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就适用于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一些国家、地区对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不同的规定,如台湾省规定继子女只有被收养为养子女后才能享有父母子女间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继子女收养是一种重要的、特殊的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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