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户口迁在一起,并在户口簿上载明收养关系,而且这种“收养关系”得到周围群众和亲友的公认的,并符合上述有效收养条件的,可视为“事实收养”,予以公证。
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二)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
收养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办理收养公证是收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的最好方式,其目的是确保 收养关系的有效性,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从而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申办收养公证,作为收养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入)都应亲自到收养人或送养人或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 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夫妻都在一地的须一起到场;如果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由一方到场,但必须提供另一方同意收养的经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声明书。
申办收养公证,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身份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日、职业、住地等。证明的物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等。(二)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三)收养 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即是未婚或是已婚。如是已婚,还应说明配偶情况等。(四)收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体检查情况证明,包括双方有无严 重疾病、收养人有无生育能力等等,此证明应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五)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接受收养的“声明 书”。并必须由双方甚至三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无论是声明书还是协议书,其内容都应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子女的保证等。最好是在公 证员措导下拟写。(六)如果是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应提供儿童来源的证明。(七)如果是外国人和华侨在我国收养小孩,还必须提供无犯罪的证明。并且所提 供的证明须经当地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八)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收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公证员受理申请收养公证之后,必须对收养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询问,着重查明:该收养关系是否具备有关收 养的各项条件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经过审查材料、制作谈话笔录,调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证据齐全后,才可出具收 养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