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女,××省××县,1947年出生,教师,住址同上,被收养人生母。
收养人:李×明,男,××省××县,1940年出生,职员,住××市××路×号。
陈×芳,女,××省××县,1939年出生,医生,住址同上。
被收养人:卢×辉,男,××省××县,1977年出生,住××市××路×号。
收养人李×明是送养人李×英的胞兄。李×明同陈×芳结婚后,一直无生育。而卢×文、李×英又是多子女户,有三男一女。经协议,卢、李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卢×辉过继给李、陈夫妇为养子,被收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收养人卢×辉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为李×明、陈×芳的养子;
四、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卢×辉今后应对李×明、陈×芳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卢×辉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