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系属公式的角度来看,在立法实践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法院地法。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定“法院应适用法院地法来决定是否准许收养”。二是属人法。在实践中各国主要采用以下法律原则:?
1、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收养行为由收养人发动,收养人负主要责任,故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如德国新的民法实行法第22条规定:子女的收养,适用收养人收养时的国籍国法律。?
2、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被收养人属人法,前苏联就是这样规定的。?
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因收养同时关系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所以适用各自的属人法较合适,如瑞典。?
4、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如希腊、奥地利。《希腊民法典》规定:“收养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奥地利国际私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及收养关系终止的要件,依养父母各自的属人法,如子女的属人法要求取得他的同意或他与之具有合法亲属关系的第三方同意,该法在此限度内起决定作用。”?
5、依先后顺序选择适用收养实行地法或收养人属人法。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收养条件首先适用收养人夫妻双方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特定情形下法院则以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
6、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适用不同的依据法。如原《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44条规定,收养的实质要件重叠适用养父、养母、养子女的三方属人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则适用收养实行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