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十分宽松,可完全不受《收养法》第6条的限制。笔者认为,关于这一放宽之妥当性有待斟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问题,虽说条件都予以放宽,但均仍有一定底线。我国收养法对继父母条件完全放开,势必影响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应该加以规范。?
我国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双方共同收养。而法国、德国、瑞士都规定了配偶一方可以单独收养其配偶的子女。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予以借鉴,因为现行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子女变为养子女的尴尬。?
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对于同性收养及女性收养男性的情况均没有规定,这一不符合男女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二不符合越来越多国家对同性恋者收养予以认可的趋势。笔者认为,我国收养法应先对女性收养男性做出年龄差距的规定,待我国承认同性恋者收养以后再对同性收养做出规定。?
随着同性婚姻在世界部分国家的合法化,同性恋者收养子女也逐渐得到了一些国家法律的承认。德国、英国和美国的部分州都将同性恋者纳入收养人的范围。故笔者认为,经过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同性恋者或者家庭,同样能给被收养人一个健康美好的家,我国也应对同性恋者的收养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