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事人书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按规定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或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如果没有前去办理,事后,一方以此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无效,法院是否受理?
答:法院可以受理。登记或公证手续是确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但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或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受理。
答:诉讼解除收养关系,是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其他问题上有争议,诉请法院判决。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诉讼解除: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双方又不能达成协议的。
问: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因此,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收养人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问: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否受理?
答:不予受理。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问题,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送养人和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候,双方不能够协商解除,那么他们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相关事项,比如证据材料,法院管辖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