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首先从核实收养人有无子女展开。民政局工作人员通过对收养人进行询问、调查、采集笔录,确认收养人原有一个孩子,因其犯罪被判死刑。民政局工作人员连续走访省市两级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确定了收养人的孩子确已被执行死刑,并核实了该人户口长达4年未注销的原因,从而从收养人有无子女方面确定与办理收养手续不发生矛盾。
在确定了收养人确无子女,符合收养条件后,工作人员开始查找被收养人生母的线索,从而确定是否符合收养条件。首先,核实生母孕婴信息。收养人自述收养弃婴经过中提到,收养弃婴的地点是在弃婴出生的哈市某医院,她是在其生母手中收养的,当时生母向她提供了出院通知。工作人员来到医院病案室查询弃婴生母的孕婴信息,根据病例记载显示,查到了其生母的居住地和出生日期。
工作人员继续查询生母户籍信息。凭借其生母留下的地址信息,多方筛查,查出了弃婴生母的户籍地及其亲属情况。根据弃婴生母的户籍地,工作人员又走访了辖区派出所,在派出所查阅到弃婴生母的户籍并没有迁移、注销或失踪等记载,户籍上有生母及生母的母亲两人,证明弃婴的生母是存在的。至此,工作人员依法确定此例收养为不合法。
目前,已有由市民政局告知当事人不符合收养弃婴的原因,并得到了收养人的理解和认可。据了解,通过查到弃婴生母确定收养关系不合法查到生母的案例在全市尚属首例。